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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30 19:47来源:十万峰峦 作者:天涯小静轩 中国法律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我不知道公司。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股东协议书范本。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你看公司

  第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二) 审定专业评审组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

  (三) 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北海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想知道转让协议书范本。被推荐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三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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