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创新的一些内在要求 (1)创新的目标是实现成本的降低和资本利益的提高 大多数的创新,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和原则就是成本的降低和利益的提高,不排除在金融监管下,为了规避监管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但是一定是因为传统金融模式的成本过高或者障碍太多,因此而选择通过金融创新来实现优化。因此我们说创新的目标是实现成本的降低和资本利益的提高。 对于融资创新,我们简单举一个例子:这是我在农业银行海淀支行做信贷部副经理的时候,针对一个地产项目所做的创新。 我在北京大学给北大的双学位班讲项目融资的时候,一个学生提起了他原所所在单位,中关村一家国有企业想把中关村大街的一片旧楼拆除,建一个科技大厦,但是他们除了土地,几乎没有任何现金积累,而土地也是划拨土地,如果开发并且未来大厦做商业销售和出租,还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希望我能帮他们想想办法。 我当时提出了这样的一个方案: 先期设立项目公司,完成土地到项目公司的转让,这个过程中实现土地变成有偿出让,当时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付,首期资金可以自筹,待转让完成后,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两千万左右。 由于当时房地产的销售政策从投资25%即可转让,变成了必须结构封顶以后才能转让,因此,开发资金也需要全部融资,两千万仅能解决土地出让金和部分前期开发的支撑,公司。所以必须还要有一个新的融资结构支持。 我当时设计的方案是:鉴于中关村这种中小型的销售企业非常多,大多数还在租用平房销售和经营,一些规模和效益比较好的中小企业是未来的销售对象,因此提前启动销售的方式,来实现开发。 但是这个销售不是通常意义的销售,是将项目公司进行股份制的改造。当时股份制公司还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中关村的发展鼓励政策已经很明确,所以股份制改造还是非常支持。通过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发起,把土地价值作为发起人的股份,而把大楼的开发完成后计划的每平米销售金额作为一个股份面值,通过针对性的推荐方案,吸引了近几十家中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尽管股份制公司只能通过上市的方式来募集资金,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对特定人的推广并共同发起设立的方式。 这个股份制的改造,实际上就是把地产销售提前到了公司设立程序中,获得了充裕的开发资金,股份在大厦开发完成后,可以把部分股份折算为房产而实现股份和房产之间的转换,即选择股份变为对应的房产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份予以注销,公司将选择转换的股权总数在转换后履行减资手续,没有选择股份与房产转换的,由于大楼只是部分对应房产,还有很大一部分房产是自由销售的,股份可以按照股份份额,享受项目其他部分销售和出租部分的利润分配。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通过这个方案,在企业几乎没有现金,只有一块土地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大厦的建设。这个金融创新的模式,实际上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雏形。其意义不在于如何规避了房地产的预售法规,而是通过融资创新,完成了不可能实现的项目开发,而且非常成功,在中关村还主要是平房经营的年代,先期形成了一个集中的科技经营销售市场,不仅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果,也创造了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2)创新的基础是对现有融资方式的清楚了解 创新本身,一定是建立在现有融资方式的基础上。因此必须对现有融资的融资方式有充分的了解,才能进一步优化和创新,达到更为高效的目标。 (3)、创新是对未来趋势前瞻性的应对 金融创新,或者融资创新,一定要有前瞻性,这个前瞻性,首先是对金融领域的前瞻,符美好哈合金融监管的要求,同时虽然是创新,但是没有金融监管的限制。第二,这些前瞻性的研究,不仅是对现有的金融工具的使用和升级,通过和其他制度的组合而发挥的新的作用,也包括一些国外的新的融资工具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这些前瞻性的研究,听听公司。为我们的金融创新,融资创新,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 (4)创新的前提是在国内的法律框架内,同时基于新的法律空间的拓展 在连续发生了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金融的监管越来越完善和严厉,因此针对国内的法律框架,研究我们的操作的法律空间,作为一个基础性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这种法律的空间研究,更多的是为金融创新提供法律理论的支持,大家都知道,在刑法和行政法领域,大多数都是禁止性的规范,硬性规定什么行为不能做,什么行为必须经过政府的许可和批准,创业故事。但是金融创新是民商事行为,虽然有大量的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其基础上还主要是指导性的规则,既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较少,更多是示范性的规定,大部分领域都允许当事人去自由协议来约定,因此,我们的研究就有了基础,在哪些领域的创新,是法律不明确禁止的,允许在这个领域内进行创新。 除此之外,在敏感地带,经常性的与相关国家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获得更广泛的行政法允许的空间,事前沟通,避免事后的处罚的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