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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遗嘱处分赠与财产,受赠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作者:于淑新 时间:2012-03-31 查看(2) 评论(0) 文:于淑新 张甲、张乙是姐妹俩,在父亲去世时,相比看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留下遗嘱,父亲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留给张甲继承,当时母亲尚在世。学会诈骗罪 犯罪构成,帮别人取款提成构成犯罪吗。母亲在世期间,一直由张甲照顾母亲,母亲与张甲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并公证,对于公司。将属于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赠与给女儿张甲,不久,母亲因乳腺癌去世,张甲主张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得到张乙的反对,且张乙拿出一份公证遗嘱,遗嘱明确,母亲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留给张乙继承,为此,张甲、张乙发生争议,那么该房产到底该如何处理? 本律师意见:该房屋属于张甲张乙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将属于其一半的产权份额立遗嘱由张甲继承,这该部分不存在争议。对于母亲与张甲之间的公证赠与协议以及与张乙之间的公证遗嘱,应按哪份法律文件处分该财产?是公证遗嘱撤销了公证赠与,还是公证赠与应得到法律的强制履行?本律师赞成后者,就是张甲与母亲的公证赠与协议应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理由如下:无论是赠与协议还是公证遗嘱,均是母亲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对于赠与,法律给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随意撤销权,但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则丧失了随意撤销的权利,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此为赠与人的法定义务,在赠与人去世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的受赠人履行赠与义务。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在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以遗产优先履行立遗嘱人的债务,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后,才能主张继承。因此,对于本案,张甲及目前的公证赠与合同应优先履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