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深刻的联系源于其共同的目标和原则。学习公司。这个目标就是维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而共同的原则就是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法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著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授予作品之创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继受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一定期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包括作者人身权和经济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即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和智力独立创作完成的,完全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抄袭、剽窃,也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仿冒。如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复制或仿冒他人的作品,以欺骗公众,达到与他人现有作品的混淆,使公众误认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的创作行为主要有: (一)借用他人现有作品之角色或者典型艺术形象、场景、线索等进行时空延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对作品进行时空延拓、就是指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人物或艺术形象、场景、线索等,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的延伸和拓展,使其向前或向后发展而进行的创作行为。延拓作品与原作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1)两者在时间先后顺序上相衔接。这是指延拓作品所描述的人物或者所叙述的事件与原作品所描述的人物或者所叙述的事件的发生或活动时间相连接。(2)两者所描述之人物的活动、生活空间环境或者所叙述之事件所发生、发展的空间环境是相同的或者是相关的或者是相衔接的;(3)人物的既定关系或内容方面是相联系的。名著或名作的标题。 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时空延拓,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原作品是知名作品,至少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内为一般公众所认知;(2)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是非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如果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或主角是现实中的真实人物,那么由于“创作源”和“素材”不受保护,不能被任何人垄断,故他人可以续作;(3)原作品必须仍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内,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对它进行时空延拓。(4)如果原作者在其作品首次发表时已明确表示将对该作品进行续作,或者原作品是以册次、卷次、集次、编次等形式发表的,那么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他人都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续作。 (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志,致使与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品的标志,主要是指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等同类作品,是指文字、艺术、戏剧、音乐、科学等各类作品中的文学类作品、艺术类作品、戏剧类作品、音乐类作品和科学类作品。 (三)故意使用与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仿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