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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股权转让如何账务处理

时间:2012-04-07 08:59来源:李慧 作者:美丽的坚强一笑 中国法律网
本公购买一国际旅行社,150W。其中押金70W(上级部门规定,属保证金)给卖方付了80W,欠70W,后上级部门因为经济危机,降低了保证金。退回50W。退到了卖方账户。等我公司又付50W。现在欠卖方20W。如何做账务处理。公司。 
首先:支付购买的股权投资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旅行社 80万 其他应收款 ---卖方保证金 70万 贷:银行存款 150万 保证金降低,退回5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旅行社 50万 贷:其他应收款 ---卖方保证金 50万 判断你公司购买旅行社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主要可以依据两点。首先,交易的主体不同。2012大学生创业项目。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公司。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其次,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一、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   2.资产转让中流转税的处理。(1)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2)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实际计征时应作调整。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准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 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90 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0 万元,现按 8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为:学习公司其他。80/(1+4%)× 4%× 50%=1.54(万元)。(3)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例外的是,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创业故事。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3)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此外,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原则   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视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具体准则来规范。   转让企业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接受单位可以凭以物投资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在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新准则下存货投资的会计处理消除了财税差异。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接受企业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下,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对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投资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资本公积处理。
首先:支付购买的股权投资款: 借:股权投资--XX旅行社 150万 贷:银行存款 80万 其他应付款 ---卖方 70万 保证金降低,退回50万。 借:股权投资--旅行社 -50万 贷:其他应付款 --卖方 -50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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