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女异地恋爱,某日她哭得一塌糊涂告诉我她妈妈强迫她嫁给别人但是她想和我在一起,于是我就去了她的所在地,数日后我发现她早就有婚约有男友,发现被忽悠后特别生气就骂了她几句一直要她道歉,她老板调解这个事说她这样耍人确实不对,并明确表示“愿意补偿我的旅途费用”等损失,经他们多次劝说于是我把卡号告诉他们、收了一笔钱。数月后他们翻脸了报案说给我钱并不是因为她过错而是因为我恐吓她才给的(也不提给的什么钱),看看公司。然后控告我敲诈勒索(1、我有恐吓她,2、她没有叫我去她那里所以她没过错,我没理由拿她的钱,3、我们仅仅是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随时可以散伙,4,我确实收到了钱), 我的理由:1、我恐吓她是因为她也辱骂我。2、去她那里是因为她故意告诉我虚假情况、隐瞒自己早有婚约男友的事实,如果我知道她的事情我绝对不会去,致使我无端损失。3、她给我钱是因为有过错、愿意补偿我的旅途费用,清楚明白,并不是因为我恐吓才给的。4、我收到钱后要退给她她是拒绝我退款的。 一、本案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二、到底是我涉嫌敲诈勒索还是她涉嫌诬告陷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