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25日,李常裕路过李振华商店对面水沟边时捡到一个纸盒子, 当其经过同学李祖荣家门口时,将纸盒打开,发现盒内有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便拿给李祖荣看。尔后,两人一同回到李常裕家,将拾得物交给李常裕的母亲李常娥保管;李常娥当即将拾得物拿到门口给邻居展示。当时在场人之一肖招兰提出用她家的厘顶秤称一称,李常娥同意后,称得金项链重5.89钱,金戒指2钱。后来, 李常娥又将拾得物拿给邻居李菊招看,李菊招还试戴过。事隔四、五天,清流县灵地供销社职工马仁满见到李常娥时,称其金项链、金戒指丢失,愿付给李常娥800 元人民币索回金项链,被李常娥拒绝。5月10日,马仁满到李常娥家, 表示愿以1000元人民币索回金项链,将金戒指送给李常娥母子,再次被拒绝。 1994年5月19日,马仁满及其妻罗瑞莲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灵地法庭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李常裕返还其丢失物。 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马仁满于1994年4 月中旬在清流县灵地供销社李家分社清理自己承包的门市部时,不慎将装在扑克盒里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与杂物一同丢弃。4月26日,李常裕在该门市部附近拾到一个扑克盒, 内装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交其母李常娥保管。马仁满得知后,多次找李常娥要求返还,并愿给付若干酬金,李常裕母子拒绝返还。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马仁满在清理杂物时误将金饰丢失,应负一定责任。李常裕捡到他人贵重物品,是属不当得利行为,应当归还。遂判决:李常裕捡到马仁满金饰,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失主马仁满。一审判决后,李常裕不服,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李常裕捡到他人的金饰,没有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却拿回家给其母亲,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