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支付申请人违法金**元,2:为申请人被缴95年11月至09年1月的金:3:支付申请人95年月至09年1月没签订双倍**元.理由**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成立。原为**公司,于06年5对外称变更为**限公司申请人于95年入职到**公司工作,抽逃注册资金。虽经历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但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12年4月。被申请人从没按约定的日期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拖欠最长时间3年(最后拒绝支付拖欠工资)。听听创业人物。被申请人也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为申请人缴纳金。每当申请人问被申请人何时开始缴纳,均听到被申请人复述“等公司效益好现再说”,申请人从05年10月入职至009年2月,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正式劳动同合,09年被申请人申请税务所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未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申请人。申请人在被拖欠、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的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直到12年4月被申请人突然要求重新签订一份变更、工作地址的。申请人要求先解除原劳动合同也被被申请人拒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