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证据证实张受伤完全是因其自己不慎三次摔倒所致。两被告人一致供述:当时张下楼时边跑边骂人还打着电话喊人,胡某才跟下去的。在场服务员李xx证实,她看见张转身往楼下去,走了两三个台阶,忽然就跑了起来。宾馆一楼保洁员张xx证实,我看见一个小伙子从楼梯上往下跑,离地面大概有三级台阶的时候,那个小伙子就往下跳,可能是绊的,一下子就摔趴到地上了。后爬起来就往外跑,当时我看他跑出去的时候就一瘸一拐的,隔了三四十秒时间,楼上才有人追下来。张自己承认,我从楼梯往下跑的时候就失去重心,摔倒在楼梯的转角处,下面的几级台阶我就是连滚带爬摔下去的,最后摔倒在一楼大厅的地上。在西瓜摊附近被人棍击我又摔了一跤。快到工商银行门跟前时,有个年轻孩子从背后打我,我被打摔倒了。这就连摔了三次。另两处监控完整记录了张自己摔倒的整个过程,但没有他讲的被棍击的情况。现场证人银行员工许xx证实,当时她开银行门出去,正好有个二、三十岁的小伙子摔趴到台阶下边。另本案法医鉴定书绪论也认定,“张在逃跑过程中从楼梯摔倒在一楼大厅致伤”,这也正是张本人的陈述。正是张x这三次摔倒造成了自己受伤。起诉书认定张在自己摔倒在银行门口后“被被告人胡某用灭火器打伤”没有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