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易前后手发生纠纷怎么办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4/09 票据法律师: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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