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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2-04-20 19:00来源:经纪人球球 作者:勤劳的猪 中国法律网

功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开庭时法官对于一方提供的借据,通常都会问另一方:这事儿你知道吗?法官的意图就是确认对方当时是否也有举债的意思表示。第二个标准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比如一方擅自借钱做生意,然后用挣的钱用于双方购房或者旅游了,那这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再具体些,看着2010房产新政。那么以下几种情况则属于常见的共同债务: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装修共同房产、支付一方医疗费等情况所负的债务;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如借钱供子女读书或借钱给老人看病这类典型的情况;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如出国学习或在国内深造时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借钱做生意赔本后产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但当初借来的购房款也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这种约定共同债务的情况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完》更多内容:lsylawyer 李三勇 律师(全国免费咨询)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精研婚姻家庭法近十载,理论扎实,经验丰富,以办理疑难案件及公益维权案件而闻名。执业理念:专业、负责、高效。立志为建立民主法治的新中国而奋斗!京城执业多年,始终关注民生,关注弱势,以雄辩、正义,获业界和客户的一致好评,有“平民大律师”、“维权大律师”之美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 ●被中华名律网评为2010年度“中国百大律师”; ●被中国三民网评为2011——给力中国“十大最具爱心律师”; ●中国30大婚姻家庭专家律师。 ●2000年,领衔北大/清华/人大/中政法等诸位学友同仁,创建“中国维权律师团”;主要法律论著:《围城内外》、《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离婚时你没想到的》、《律师教你经营婚内财产》、《别了,婚姻!》等。公司变更程序。法律服务范围: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权债务、离婚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家庭暴力、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监护权、子女探望权、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子女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权益、养父母养子女权益、婚外恋/同性恋权益、析产继承、遗赠扶养、赡养抚养、彩礼返还 等等。 近期成功案例选: 1、接受玛丽女士(西班牙人)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玛丽离婚一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听听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通过我方积极调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玛丽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2、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3、接受张先生(美籍华人)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公司股权、股票及基金收益等)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5、接受丁女士(香港人)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北京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想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手 机(全国免费咨询)邮 箱@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中心I座11层(地铁1号线大望路站A口向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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