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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医疗纠纷案件如何赔偿

时间:2012-04-22 21:40来源:棠饶枫 作者:高敏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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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医疗纠纷案件如何赔偿

作者:王玉峰 时间:2009-05-26

2004年8月26日晚,原告王某做家务时摔了一跤,感觉腰部不舒服。到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腰5椎弓峡部裂、腰5椎体I度滑脱”,于2004年9月27日入住被告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被告某医院于2004年10月8日为原告王某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看着公司法规。支出医疗费用约元,其中某某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4000元,原告王某自己支付现金元。

  术后原告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到被告某医院进行检查,拍片示:腰5椎体滑脱,对比一下厂房出租标准合同。内固定术改变,内固定一枚螺钉松动滑脱。原告王某再次入住被告某医院骨科治疗,在连硬麻下行“返修术+植骨融合术”。被告某医院为原告王某免除了第二次手术的钢板费及部分手术费。此次共计住院治疗51天,支出医疗费9916.09元,其中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6637.83元,听听http://www.5law.cn。原告王某自己现金支付3278.26元。术后,原告王某左足无知觉不能活动,右肢、右脚麻木,经神经营养治疗和高压氧治疗,左踝仍不能活动。

  2005年12月11日原告王某入住南京鼓楼医院就诊,并行“后路内固定翻修术”,术中探查发现“左S1椎弓根螺钉穿破椎弓根皮质与S1神经根外膜卷入”,2006年1月6日原告王某出院。此次住院治疗26天,支出医疗费用.41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61元,原告王某现金支付1160.87元。2006年3月15日原告王某再次到南京鼓楼医院复诊,医生结论是由于多次植骨手术原因,造成术后愈合障碍。另原告王某在未住院期间拍片、购药支出1104元,其中某某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1068.7元,原告王某现金支付35.3元。

  被告某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某某市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1、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诊断腰5椎体滑脱症正确,有手术指征,采用椎弓根固定加植骨融合方法符合治疗原则;2、医方第一次手术后内固定在位,术后螺钉松动与螺钉植入深度不够有关,第二次行翻修手术致神经根损伤与螺钉位置不当有关,患者目前双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事故,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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