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谁能解释一下,《公司法》第三条和《公司法》第二十条最后一款

时间:2012-04-24 09:47来源:二卯堂 作者:琅琊居士 中国法律网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322/198982.html
这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适用 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适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情况,你知道通知怎么写。适用一般规定。
这其实没有冲突。第三条第二款是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的区分。看看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W,但是由于正常经营活动亏损,负债200W,那么其债权人只能通过企业破产程序来分这100W,另外的100W公司的股东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是第二十条最后一款是指股东或法人企业恶意的造成了企业亏损,比如有的企业去用高买低卖的方式,使企业资金转移到另外的企业,恶意造成企业亏损,资不抵债,这时相关股东或企业就应当在除注册资本外补足所欠债务。第三条是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破产股东不用付连带责任,第20条第三款是指股东或企业恶意欠债而需承担的责任,好像就是所谓的“揭开一层面纱”吧。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