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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老太被疑盗窃后跪求换清白 家乐福公开道歉

时间:2012-04-25 14:30来源:闫超 作者:四月 中国法律网

 72岁老太跪求家乐福光谷店还清白,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昨日记者获悉,法律判决昨日开始执行,家乐福光谷店正式向汪婆婆公开致歉,并在家乐福光谷店收银台等4处张贴致歉信,同时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10月18日,72岁的汪婆婆在家乐福光谷店购买麦片时,获得4袋赠品。可不料在结账时,却被要求付钱,因此与店员发生争执,还被列入“盗窃嫌疑”名单。为自证清白,汪婆婆当场下跪。

  而双方一直没达成谅解,消协两次介入调解也宣告失败。最后,汪婆婆一纸诉状将家乐福光谷店起诉到法院

  今年4月5日,通过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裁决,判处家乐福光谷店赔偿汪婆婆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给汪婆婆公开道歉。

  昨日,该店在二楼服务台、三楼办公室、超市内及收银台处分别贴出4封致歉信,向“跪求婆婆”致歉。

  在致歉信中,家乐福称“由于我公司内部对员工管理不当,在没有严格调查事件经过的情况下,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您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字,看看公司。使您受到很大的委屈和伤害。您是清白的。我公司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在致歉信上家乐福还表示,在今后工作中会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昨日下午4时30分,汪婆婆的女儿颜女士及父亲在两位法官陪同下到达家乐福光谷店。看到致歉信后,颜女士称,道歉信内容与去年10月份的道歉信差别不大,“信件内容不够诚恳。”颜女士及父亲对此都不是很满意,为了息事宁人,他们接受家乐福光谷店的道歉。

  回家后,颜女士将信件内容告知母亲汪婆婆,汪婆婆表示,法院的判决公正,并还了她的清白,她接受家乐福的道歉。事实上公司

  代理此案的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峻律师介绍,他代理的这个案件一共开了三次庭,最终汪婆婆能成功维权,实属不易。

  他还给市民支招称,普通消费者与大企业出现纠纷,权利遭受侵害时,一定要学习汪婆婆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事件回顾

  去年10月18日下午,72岁的汪婆婆到家乐福光谷店购物,相比看债务追讨 。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便购买了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结账时,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非卖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

  随后,店内保安将汪婆婆带至风险预防办公室,对汪婆婆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为自证清白,汪婆婆当场下跪。此事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汪婆婆也被称为“跪求婆婆”。

  多次协调未果,去年11月24日,汪婆婆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今年4月6日,东湖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光谷店向汪婆婆书面赔礼道歉,在店内张贴道歉信,并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记者 邹茂林 黄敏)

小偷入室行窃坠亡 其父母向失窃者索赔67万

2012年04月25日00:32 宁波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 诸葛宁)“我儿子既然进了他家,他当然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而且,儿子是被那一声‘小偷’的大喊声吓到,才掉下楼的!”面对儿子行窃后失足坠亡的局面,一对老父母提起诉讼,向失窃者索赔总计67万余元。近日,宁波江北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前些天,家住江北的李先生突然被人告了,而让他站上被告席的缘故,却是他根本没有想到的。

  原告陈某夫妻是因为发生在2010年间的一桩意外起诉李先生的。老陈夫妻俩提出,2010年9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小陈来到李先生家中,不知何故从其家里坠落,次日中午,老夫妻收到派出所通知,告知其子已经身亡。老两口称,到派出所询问具体情况时,他们才得知儿子是从被告李先生家中坠落的,而警方对此的结论为高空坠落,意外死亡,不予立案。但是,老两口认为,儿子进入被告家,被告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被告疏于履行这一义务,为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两口希望法院判令李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其后的开庭中,老两口变更了陈述,认为儿子是因为受到李先生的惊吓才坠楼身亡,为此,李先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莫名惹上身的官司让李先生大呼倒霉。他在法庭上描述了当时的事发过程:小陈坠楼前,在自己家中行窃,从其入室盗窃到逃逸坠楼,自己和小陈之间没有任何正面接触;自己发现家中被盗时,小陈已经逃逸。当自己打开窗户时,看到小陈已逃到六七层楼间的一处雨棚上。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出于本能,曾大喊了一声“小偷!”李先生认为,自己根本就不应为小陈的意外身亡负责。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经过法院调查,认定原告之子小陈是于2010年9月4日凌晨,在李先生家中实施盗窃后,从窗台攀爬逃逸过程中坠楼身亡。出生于1982年的小陈在事发时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为实施盗窃行为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故原告认为原告儿子进入被告家,被告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原告儿子小陈是因受到被告的惊吓才坠楼身亡,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在2010年9月,警方就对小陈身亡的意外进行了调查,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原告就此提出诉讼也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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