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2006) x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购房款,新婚姻法 婚后购房。属于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原、被告双方仍应按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但该判决忽视了申请人多次强调解除《房屋出售协议》这一主张。你知道结婚条件。在该案审理中,申请人在答辩时已明确提出解除与原审原告于2003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且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也再次强调解除该《房屋出售协议》,但原审法院置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要求于不顾,却依然作出 (2006) x民初字第1181号这一错误判决。在(2006) x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生效前,申请人于2007年3月21日再次以邮递方式,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双方于2003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且张某于当日下午收到,未提出任何异议,申请人于2007年3月23日将讼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雨,并于2007年4月2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6) x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5月11日生效,现该判决已无法执行。依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申请人在法庭上多次强调解除与原审原告张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这属明确的解除合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申请人解除合同通知原审原告后,应中止审理,并告知原告改变诉讼请求,以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原审法院却继续审理并判决,显然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