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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纠纷: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

时间:2012-04-30 14:56来源:走走婷停 作者:爱字写一生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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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纠纷: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作者:曾繁科 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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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知情权纠纷: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0期)
【裁判要旨】
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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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争议焦点】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资料和情况的范围以及业委会应当如何公布上述资料和情况?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系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五原告起诉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简称精文业委会)及其负责人姜宏章,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公布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有关账目,侵犯其业主知情权。
原告诉求:(1)被告公布有关账目情况;(2)提供账目的发票原件等供原告核对和查询;(3)被告选聘的上海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精文物业)为超资质接盘,为此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称“我局曾就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但该报告未向业主公开,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此报告及沟通情况;(4)要求精文业委会公布关于讨论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会议记录。
被告辩称:(1)精文业委会已按每半年一次在小区及每个门牌号幢张贴账目公告,即便账目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不影响其真实性。(2)已公布的收益账目中涉及到业委会开支(办公费、会议费、电话费、培训费、值班津贴)的清单及发票虽在精文业委会处,但精文业委会担心原告可能做出断章取义的行为,经讨论决定不向原告提供。其他清单及发票均由精文物业保管,被告无法提供,且精文业委会认为该部分的知情权不包括在法定范围之内。(3)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提及的“沟通”“报告”事实并不存在,为此,精文业委会向闸北区房地局投诉,芷江西房地办对此作出书面澄清,被告无法提供上述材料。(4)签约时,精文业委会并不知精文物业超资质,无法提供讨论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相关决定及会议记录。
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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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发展脉络: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市闸北区精文业主大会、被告精文业委会颁发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其中明确业委会负责人为姜宏章、许富琪、王耀宗。
2008年6月10日,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精文物业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期3年,公司变更申请。至2011年6月9日止。之后,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又就小区内公益收入的分配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2008年4月5日、7月18日,精文物业对小区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 2008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制表并在小区公布。上述账目中显示1-23号业主外墙玻璃清洗费为人民币4.9万元。
2009年1月、7月,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共同对小区2008年下半年及2009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进行公布。上述账目中显示:清洗玻璃费用共计10万元(第一次4.9万元、第二次5.1万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办公费、会议费、业委会值班津贴支出元;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10万元;2009年上半年南区景观灯改造费用元以及办公费、电话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委会值班津贴支出7505.7元。
2009年7月14日,闸北区房地局就原告周修安的信访做出《信访答复》,称:“精文物业以三级资质承接精文城市家园超出了其资质的承接范围。我局曾就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表示小区刚完成物业选聘,重新选聘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利于小区建设,且大多数业主也认可精文物业的管理水平,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我局对精文物业保留处罚的权力。”
由于被告精文业委会认为上述《信访答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遂向闸北区房地局提出投诉。2009年11月30日,芷江西房地办做出书面答复如下:一、关于“我局曾就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的提法,是指业委会与房办或我局各部门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系、咨询等,并非拘泥于专门派人当面沟通。二、关于“业委会专门提交报告”的提法,实际是我局根据贵委2008年9月2日针对有关投诉答复的一份材料,即“关于城上城有关情况的汇报”的部分摘录引用,而非“专门报告”。三、关于选聘物业,我局认定物业超资质接盘,保留对物业处罚权力,并未认定业委会责任,相反,肯定续聘是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是走过程序的。
诉讼中,法院与案件涉及的各方均取得联系,了解情况。鉴于被告精文业委会当庭提交了五原告要求的部分材料,原告自愿撤回第三、四项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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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委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基于以上规定,被告精文业委会虽已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五原告认为已公布的维修基金、公共收益账目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成立,被告应按照《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维修基金账目,以提高维修基金的透明度。至于上述账目在何处公布的问题,法院认为在该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既能够起到公示的作用又较为便利,原告要求精文业委会将所有账目张贴于各个门牌号码前的要求,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亦有违经济原则,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五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费用清单、发票原件以供核对的要求,根据《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核对账目的规定,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等供核对。被告有义务提供相关单据,并由精文物业协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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