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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维权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2-05-04 02:47来源:百姓看天下 作者:郑陈金 中国法律网

原告XXX诉称,2008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定罪量刑。约定被告转让位于柳州市谷埠街国际商城G区一层170号商铺给原告经营,原告向被告支付商铺转让费人民币元,此外,协议书还对商铺的转让期限、租金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公摊费等费用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商铺转让费元,并和原告商定余款6500元于2008年8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开始进场装修柳州市谷埠街国际商城G区一层170号商铺并于2008年7月1日开始营业,经营状况良好,2008年8月27日凌晨5时,被告擅自撬门闯入原告经营的门面将门面内的物品全部搬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转让协议的约定,你知道公司其他。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妥善解决纠纷,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解除合同事宜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商铺转让费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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