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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的宪政史的

时间:2011-11-17 01:47来源:红枫丹露 作者:bjnzyw 中国法律网

  英格兰的宪政,无论是现今还是它的历史,总会让人产生兴趣,总会带给人无限的思考和联想。这不仅因为英格兰被誉为宪政的母国,它的宪政与众不同而且几乎无法复制,更因为它曾创造了无数令人叹为观止的宪政奇迹和这些奇迹的无法解释。比如,即使是从诺曼征服开始算起,也很少有“外人”对王位提出主张,主张者基本上都是跟王室有一定关联的人。比如,对忏悔者爱德华国王之王位提出主张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征服者威廉,据说是前者在诺曼底时留下的私生子;而和亨利一世之女玛蒂尔德争夺王位的斯蒂芬,则是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的外甥、法国的布鲁瓦伯爵之子,其母阿黛拉是威廉一世的第四个女儿……事实上,英格兰的历史上也曾发生过王朝更迭和国王被废黜或弑君之类的事,但与王室没有任何关联的人跳出来主张王位的情况,却几乎从未发生过。如拉尔夫·A.格里菲斯在评价爱德华二世被废黜、爱德华三世即位时所言,尽管君权神授的原则遭到了破坏,但王位世袭的原则却没有受到侵犯。[1]这与中国历史上从很早时候起,陈胜、吴广就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历代屡有权臣废帝并取而代之以及农民起义首领动辄慌不迭地称帝,形成了鲜明对比。再比如,自光荣革命至今,三百多年来英国(至少是英格兰)国内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大的动荡;[2]而如今,英国社会秩序之井然,也常常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凡此种种,在世界宪政史上,即使不是独一无二,也可以算得上是相当少见。

  面对这样一种奇迹,我们所关切的决不止是这种奇迹本身,而是它背后的原因所在:究竟是哪些因素促成了这样的宪政奇迹?回答这样的问题也许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奇迹的背后都必然隐藏着无数的未知因素,更何况迄今好像还没有人对此作出过完美的解释。类似的探索也许是徒劳甚或无益的———因为探索是为了解释,而解释又很可能是为了借鉴,但迄今为止好像还没有成功复制这种宪政的先例。另外,也许我们还必须承认,各国的宪政体制总是与其民族性格联系在一起因而是无法移植和复制的,在这个意义上借鉴和复制他国也许是根本不需要的———宪政体制只有适合这个民族与否,而绝无彼此的优劣高下之分。不过,即使抛开上述这些顾虑而只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也许就足以让我们理解宪政背后的某些一般性规律,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我们自己的宪政建设。而在这方面,英格兰的宪政史的确是一个很好的标本,而梅特兰的《英格兰宪政史》则是一部对此标本予以描述的经典著述。在接下来的内容中,笔者将基于对《英格兰宪政史》的翻译和自己对英格兰宪政史的认识,来谈谈对这一主题的理解。

  一、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不断将王置于法下的历史,是统治权在国王、贵族和议会之间不断调整配置的历史

  英格兰国王权力的上升大概始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内战和对抗北欧人入侵的过程中,阿尔弗雷德大王的威名就是一个例子。这之前或更早,日耳曼人的国王无非只是一个与部落其他成年男子并无大异的部落首领而已,其权力受到民众大会或贤人会议的很大制约;当时国王经常需要选举产生或其登基需要经过贤人会议的同意就是明证。[3]英格兰国王权力的真正膨胀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的的确确,这次征服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国王前所未有的权威,但国王的个人能力、魅力,如威廉一世、亨利一世、亨利二世,也使这种权威不断提高。伴随英格兰国王权力上升的,是原来民众大会、贤人会议地位的下降。想知道劳动法全文。此时的贤人会议逐渐和诺曼人的御前会议融合,成为了国王的议事和行政机构;[4]而民众大会则基本上为国王所控制,只在诸如获取全体民众之效忠、阅兵、决定征税等场合才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召开。而且我们还可以想象,尽管英格兰并不大,但召开真正的全英格兰的民众大会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整个部落的民众大会或现今整个王国的民众大会几乎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只保留在了郡、百户区这样的层次上,或者说现在已经没有了王国民众大会而只有王国民众代表大会。

  但公议机构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日耳曼民主遗风的保留和延续,原来的贤人会议和民众大会实际上分别映射了后来的御前会议、咨议会、枢密院和大谘议会、议会。而它们之所以在改头换面之后能够保留下来,不仅仅在于传统的力量,还在于它们对国王是有用的:国王也需要从传统中因而是从贤人会议、民众大会那里获得权威。比如,亨利二世1164年就曾在克拉伦敦召集王国的上层人士,要求他们见证自己享有他外祖父(亨利一世)时国王就享有的那些权利(权力),是为《克拉伦敦宪章》。

  因此,决定后来乃至今天英格兰宪政体制的因素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有了,在这个意义上,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权力在国王和贵族、议会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的历史,是国王和咨议会、议会反复角力的历史。这几者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张力和平衡,谁也不能轻易打破之,而这个平衡的基础或标准就是法律,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是基于这些习惯而形成的普通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整个英格兰法。但国王,这个整个王国最为特殊的人物,却(起先)总是不认为自己应该或(后来)不甘于处于法律之下,他总要在法律边缘行走并伺机跨越之;而议会则要时刻保持警醒,并随时准备通过请愿乃至斗争的方式来将国王“押解”回原来的边界。于是就有了25名封臣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有了孟福带领贵族与亨利三世的战争,有了柯克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有了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直至1688年的光荣革命,双方最终确立了王在法下、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

  依照传统的体制,国王在诺曼征服之后享有了对这个王国进行统治的权力。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而并不像今天这样被划分为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工出现了:出现了专职的法官,御前会议、咨议会越来越扮演了行政的角色,国王立法越来越需要经过咨议会后来是议会的同意……而且,原本是国王臣仆的王室法官(普通法法官)从13世纪中期开始越来越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阶层,并在柯克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中达到了顶峰。他们忠实于国王,但也忠实于法律,在国王意志与法律相冲突时他们会尽力坚持法律的立场。议会亦如此。议会本来就是王国各个阶层分别和国王谈判纳税事宜的机构或机制,举国皆为国王之臣民、皆效忠于国王,没有国王的召集令议会是无法召开的,而且传统上贵族院还保留了国王的御座。因此,议会与国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议会是认可国王的权威的;但当国王武断恣意、违背法律之时,议会又会站到国王的对立面,直至将国王送上断头台。御前会议、咨议会、枢密院、内阁政府也是如此。国王通过他的大臣对王国进行统治和治理,为此他们经常需要在一起商讨,但自光荣革命之后,尤其是汉诺威的两位乔治国王时,他们因不讲英文而不再参加内阁的讨论,内阁因此而显得更像一个独立的机构;但不要忘记,它们只是国王的大臣,很多事情仍然需要在枢密院或内阁会议上讨论,需要在形式上经过国王的御准,需要以枢密院君令的形式予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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