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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判离奇离婚案 借“夫”生子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1-11-17 04:20来源:bennanhai 作者:悠悠沉香 中国法律网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协助审结了一起离奇的离婚财产纠纷申诉案。“借夫生子”的申诉人王女士被作为对离婚结果有过错一方,不但被判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还要独自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为家庭幸福借夫生子

  1989年秋,来京打工的王女士经人介绍与北京的小伙陈某结婚。两人婚后凭借王女士开的裁缝店维持生活,日子过得还算幸福,美中不足的是二人迟迟没有孩子。医院检查证实丈夫陈某患有不育症。

  一天傍晚,心事重重的陈某和王女士商量说:“父母年事已高,着急抱孙子,事已至此也没有别的办法了,只能找哥们儿小刘来‘帮帮忙’了。”小刘也不推辞,在与王女士发生了性关系10个月后,陈某和王女士“如愿”得到了一个儿子。

  ■夫妻离婚法不容情

  孩子的到来使家庭恢复了往日的快乐。但1992年陈某由于犯罪被判刑10年。

  2001年陈某提前释放,可是回家后听别人说小刘在他入狱期间,分居多久会自动离婚。时常来看望她们母子,心里逐渐产生不满,最终陈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且孩子是其妻与他人所生为由,要求离婚。合同

  由于王女士在法庭上提供不出当时夫妻协商“借夫生子”的证据,她所说的事实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王女士一人抚养,并且王女士作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有过错一方,须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借夫生子危害重重

  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传统法律上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可是这一分类均不能涵盖“借夫生子”案中的父子关系。一个是生理学上的父亲,听听小区物业费包括什么。另一个是社会学上的父亲,此案出现了究竟谁应该是孩子父亲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抚养义务的问题及将来赡养义务的问题。

  王女士不但身心受到了伤害,而且还要为三个人的过错承担起独立抚养孩子的重任。她也因自己的愚昧无知而犯了错——她不应该默认丈夫在万般无奈之下想出的这种荒谬的提议,生育一个孩子不应该如此的草率。专家警告,“借夫生子”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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