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

时间:2011-11-17 12:56来源:喜城中国 作者:小神仙 中国法律网

    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

    来源:中国法律网劳动法 作者: 时间:2011/04/08 本文介绍201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导读:本文是2011年适用的最新《》,是在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而成,感谢您的访问。

    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共11页: 上一页 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您还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法律咨询,只需用手机登陆输入登陆手机中国法律网网即可随时随地发布问题,快速获得律师解答。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