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时间:2011-11-18 02:57来源:秋日私語 作者:逸风恋雪 中国法律网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1月20日电 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一起双方纠缠三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上想了其他办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的病情变化加剧,几名医生开始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妻子死亡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可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2004年,柴某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变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梅某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计.12元。对此判决,医院表示接受。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