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触电人身损害供电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11-11-18 03:03来源:cibei 作者:cashzxcom 中国法律网

    触电人身损害供电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14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近年来,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对加快经济发展发挥了根本性作用,电力已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电力设施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在日益增多。如在施工过程中触及高压线造成损害的,因钓鱼时甩鱼线触及高压线造成损害的,小孩攀爬物体触

      触电供电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对触电人身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近年来,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对加快经济发展发挥了根本性作用,电力已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电力设施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在日益增多。如在施工过程中触及高压线造成损害的,因钓鱼时甩鱼线触及高压线造成损害的,小孩攀爬物体触电造成损害的等等。由于电力设施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赔偿数额巨大,在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时的难度通常很大,而该类案件的处理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益保护问题,因此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关注。

      目前,笔者在处理几件有关案件时发现,各地法院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上,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如各地社会发展、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如对法条的认识理解不同,我不知道合同。主要是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理解上。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千万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法官依照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前3项规定的情形,就或多或少的都要判决电力部门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的规定,受害人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触电,往往认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从而判决电力部门不承担责任。而两种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后一种结果对被害人一方更为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触电损害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侵权人既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前3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这一原则,对此无争议;而该条第(4)项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部门是免责的,那么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呢?解释中并未明确加以列举,对此我们可以从立法原意上去理解,即凡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所实施的行为,都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只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触及了高压线造成损害,供电部就应当免责,如果没有多个原因造成损害的,都要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责任。可是我们都知道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怎么可能触电?那又谈何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呢?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的触电行为电力部门都是免责的,法律所规定的高空、高压造成人身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就成了一纸空文吗?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统一人们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以便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应加强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进一步将有关条文明确、具体化。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文 袁丽卉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