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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共同管辖

时间:2011-11-19 12:19来源:bearbrick 作者:萧潇 中国法律网

  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你看合同。但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想知道合同知识。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公布时间在后,因此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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