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02/21 推荐劳动法律师:学习合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听听合同效力。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7月5日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