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源:交通事故赔偿网 作者: 时间:2011/12/01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江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江西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 农民人均纯收入5789元 3、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9740元(2010年标准) 4、 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2010年标准) 5根据江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江西省2011年人身损害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 农民人均纯收入5789元 3、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9740元(2010年标准) 4、 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2010年标准)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8元/月(2010年标准) 赔偿标准计算公式: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均日消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延伸阅读】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