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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电子邮件引发的侵权诉讼

时间:2011-12-08 14:05来源:fengfeng5913 作者:花花 中国法律网

  email电子邮件引发的侵权诉讼

  薛燕戈诉张男冒名发送电子邮件侵权案

  【案例简介】

  案由概述:

  薛燕戈、张男为北京某大学心理系学生,19%年3月,薛燕戈接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同年4月9日,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国际互联网通知薛燕戈,该校将给予其1.8万美元奖学金。校方将电子邮件发至张男所在实验室的网络终端(IP地址:162.105.176.203),邮件地址为案外人王某的信箱。张男知道王某的信箱。同月12日上午计算机记录时间10时16分42秒,张男在心理系临床实验室冒用薛燕戈姓名给密执安大学发出内容为“因已接其他大学的邀请,不去密执安大学学习”的电子邮件。后薛燕戈得知了此事,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后因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张男的行为究竟侵犯了薛燕戈的哪些权利,薛燕戈可以主张什么样的请求权,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想知道合同。因为张男冒用薛燕戈的姓名发出电子邮件,实际上是以薛燕戈名义损害薛燕戈的利益,当然构成对薛燕戈姓名权的侵害。

  一种观点认为,张男的行为主要不在于假冒姓名问题,而在于使薛燕戈不能得到1.8万美元的奖学金,因此被告侵害的是薛燕戈的财产利益。

  另外对于薛燕戈来说,能否要求张男两个诉权,即要求张男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也要求张男承担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在诉讼中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本案焦点】

  姓名权

  姓名权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

  第三人侵害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

  责任聚合

  所谓责任聚合亦称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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