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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逃出资管理法律规范依据汇集

时间:2011-12-10 18:15来源:文文的吻~已頷淚 作者:南山布衣 中国法律网

    关于抽逃出资管理法律规范依据汇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01 推荐公司法律师: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管理法律规范依据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管理法律规范依据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 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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