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在此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则是,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学习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但是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约定条件”,实践中是有歧义的。所谓约定条件,应当是指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岗位。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呢?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仅仅调整工作岗位,是否构成与“约定条件”不符?如果构成,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是否会受到很大规制?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