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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1-12-31 16:39来源:锦儿 作者:窦中达 中国法律网

  实施应有相应的证据

  由于措施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采取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讼诉。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也就是说,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再比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对于最新婚姻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当收集当事人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相关证据,而不能仅凭经验办事。还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等条款,均要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要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不以制裁为目的,也不以完全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是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为目的,即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应当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取得的,即使采取强制措施后查清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会由于采取强制措施前无证据证明违法嫌疑而导致违法实施强制措施。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或嫌疑的存在,是实施强制措施合法有效的前提。

  办案中要注意强制措施的转化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工商行政执法得以正常进行的有效保证,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比如,在查处无照经营中,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规定执行。如果查封、扣押的物品涉嫌商标侵权,则应及时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查扣期限较短,只有15天,而《商标法》无具体期限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一旦引起行政复议、诉讼,也不至于陷于被动。

  再比如,于去年底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也就是说,由于“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较短只有7日,在期限到期之前,应及时转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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