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中“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为例,百度作为目前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该案中,百度在搜索引擎中对于涉案音乐进行搜索,并在百度页面直接试听、下载,而音乐并不存在百度的服务器内,就是所ν的深度链接。这种直接在自己网站页面就能使用户浏览使用被链接网站内容的做法,给百度做个广告的话,就是“五指不离百度,即能找到你要的一切”,是否侵害作品权利人和被链接网站的权利?应当是权利人、被链接网站、类似百度的网站都极为关心的问题。在公布的该案例中,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二审判决是以调解结案,“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想知道http://www.5law.cn。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那ô,是什ô动机让百度予以和解?是迫于二审可能被判侵权的预估压力,还是虽不构成侵权但合作有更大利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也许在案件中,涉案人员都很清楚,但是从公布的案例内容里,找不到明确的答案。是否构成侵权,对于社会公众仍是一头雾水,不同的人可能会从公布的案例内容里推测出不同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典型案例”,除了告诉法院系统在审理案件中要注重调解之外,还有什ô“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