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票据伪造背书的一般理论

时间:2012-01-02 08:25来源:散場電影 作者:非常夜 中国法律网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学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书,它不是票据权利人自愿、真实意思地让伪造者实施背书签章,合同。而是伪造者利用票据背书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过伪造权利人的签章而享有票据权利。伪造背书通常是在权利人没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据,致使票据遗失、被窃,落到伪造者手中而出现的。也即伪造者有机会取得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票据,从而实施假冒权利人背书签章。例如,甲向乙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甲作为出票人出具了面值10万元的汇票给收款人乙,乙因不小心将汇票遗失,汇票被a拾得,a冒充乙向丙购买10万元的货后,假冒乙的背书签章将汇票转让给丙,丙因确信a就是乙,因而接受了汇票, 丙又将票据以对价背书转给丁。在这一过程中,表面上,乙背书签章在票据上,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但事实上,乙因票据遗失而根本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作为伪造者a假冒乙的背书签章, 实际上是将乙的权利转让而享有了丙给其的10万元货,但a的名称并不在票据上出现, 故无法让其承担票据责任。作为丙和丁,他们均不知悉a的伪造背书, 均真实地支付了对价并签章,丁同时是现在的票据持有者。上述伪造背书及流通转让过程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对甲乙丙丁和a的行为,学会合同。 法律赋予其怎样的法律效力。法律又将是怎样去保障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是选择保护票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如上述乙),还是选择保护支付对价、善意的持票人的利益(如上述丁)。对此,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

  伪造背书与票据伪造不同,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背书行为的伪造,承兑行为的伪造,保证行为的伪造等。可见,上例中的伪造背书仅是票据伪造的一种类型。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作为,也称出票伪造。伪造的票据不能享有权利,至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因其真实签章均不体现在票据上,都可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伪造者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但若以伪造的票据为依据,在伪造的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必须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例如,某甲伪造本票,签署a 为出票人的姓名,将票据交给b,b以背书让与c,c再以背书让与d.这时,若d到期向甲或a请求付款,甲和a都不负票据上的给付责任,因为他们都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d在无法获得票据付款的情况下,基于b 和c 为真实签章,d可向c或b行使追索权,由c或b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若c支付票款给d后,仍可向b追索,b所受的损失,只能向某甲(伪造者)请求赔偿。

  伪造背书也不同于无权代理背书,无权代理背书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代理背书行为。票据的无权代理背书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无代理权的票据代理人的代理背书行为;二是超越代理权的票据代理人的代理背书行为。无权代理背书和伪造背书就背书无效而言是相同的,但无权代理是行为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签章于票据上,行为人应自行承担票据责任。即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