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估的思考来源:刘维烈作者: 〔摘 要〕分析了电力体制实施"厂网分开"后,电网主体发生变化,电网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考虑到全国联网的初始阶段和电力供应再度紧张使电网安全问题凸显,作为应对措施之一,理应对过去行之有效的安全性评价适时地予以创新或改进,据此提出了"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估",并就有关的评估标准制定、评估内容和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关键词〕 安全管理;安全性评估;并网运行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逐步实施,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电厂关于电网安全的责任出现了变化,电网安全工作面临不少新的情况。但是,电能的生产、传输、分配和使用同时完成的特点,以及由此引起的电能传输通道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客观要求依然未变。如何使变化了的主体适应电网安全未变的要求,确保电网在新情况下仍然安全、优质、经济地运行,已成为电业系统人士共同关心的问题。合同。 2003年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电网的电力供应又趋紧张,电网安全问题再次凸显。与此同时,全国联网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联网初期必然存在的弱联系过程,使电网的安全稳定问题一时变得十分突出。特别是8月14日美加大停电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也引发我国业界人士对电网安全问题进行更加广泛和更为深入的思考。 总结我国电网安全工作中长期积累的经验,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创新或改进,使之成为适用于现阶段又易为各方接受的新规范,不失为事半功倍之举,当能收立竿见影之效。应当指出,并网电厂安全性评价作为电网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曾被广泛应用,问题的症结在于,"厂网分开"后,如何进行创新,以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如何不断改进,以提高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笔者对此进行了某些思考和探索。 1 "厂网分开"后电网安全面临的新情况 1.1 厂、网隶属关系不复存在 在新中国电力工业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前35年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发电厂和输电网,电力工业基本由国家垄断经营。长期以来,发电厂和电网由网省电力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发电厂是网省电力局的下属单位,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初,网省电力局相继改制组建成电力公司后,情况也基本上没有变化。唯其如此,侵占罪量刑。长期以来,电网安全的责任,很自然地通过行政手段由电力局或电力公司传递到发电厂。发电厂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后,绝大部分发电厂仍然隶属于网省电力公司或委托网省电力公司代为管理,即使对非隶属发电厂仍然可以通过"安全文明达标"或"创一流企业"等活动将电网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纳入到对发电厂的考核之中。 电力体制实施"厂网分开"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发电厂隶属新组建的全国性发电公司,而网省电力公司则改制为区域或省(市)电网经营企业,两者之间的行政关系不复存在。电网经营企业主要承担的电网安全的责任,难以通过行政手段或其他形式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延伸到发电厂。 1.2 发电厂更加关注经济效益 "厂网分开"以后,发电厂领导向控股的发电公司或董事会负责,而发电公司或董事会对电网安全不再直接承担责任。由于"竞价上网"的压力,发电公司或董事会更加关注发电厂的经济效益。发电厂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听说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03/69976.html。自然以"多发稳发"为经营目标。在安全管理上则贯彻"保人身、保设备"的原则。在主要由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的"保电网"这一层面上,平时通过执行《并网调度协议》的相关条款来具体实施;当电网发生事故时,主要是执行相关调度机构调度员发出的调度命令等。除此而外,很难有更进一步的作为。 1.3 《并网调度协议》难以涵盖电网安全工作 "厂网分开"之后,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法人实体,两者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范本。主要由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进行调整。目前作为范本通行的《购售电合同》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技术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违约处理,均纳入《并网调度协议》之中。这与当前的电力体制下,购电方(电网经营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不无关系。但即便如此,《并网调度协议》关注的重点仍然是并网电厂的调度运行、发电计划安排、运行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检修以及与此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调度通信等。至于更深层次的电网安全问题,不可能悉数列入协议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有关电网安全的责任难以通过合同或协议向并网电厂做有效的延伸。 2 电网安全问题依然突出 2.1 全国联网后的电网安全问题 在"西电东送,南北互供"方针的指引下,近年来全国联网的步伐明显加快。在区域电网互联或区域电网扩展的过程中,由于起始阶段电网结构相对薄弱,稳定问题一时变得突出,再加调度机构运作尚有一段适应期,电网的安全运行状况突然显得严竣起来。 2.2 电力供应紧张使电网安全问题凸显 2003年开始,全国不少地区又出现了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使电网安全形势更为严竣。听听合同义务。为此,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法规建设,切实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调度协调体系,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机制等。国务院同时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在电力供应紧张的电网中,特别是电网无备用容量可供使用的情况下,电网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2.3 美、加大停电事故发人深醒 2003-08-14,美国东北部和加拿大部分地区的电力系统发生了大面积停电事故,波及面之广,为患时间之长,前所罕见,引起各国密切关注。事后我国电业系统专家学者多次开会,研讨防止中国电网出现类似事故之良策。纷纷指出,我国电网建设长期滞后,电网结构相对薄弱,近年装机容量不足,电力供应再度紧张,使电网安全受到很大威协。如不加强厂网协调,强化统一调度,及早改善电网结构,妥善解决互联电网稳定问题,类似美加的大停电事故,在我国并非不可能发生。尽快建立和健全重大电网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共3页: 上一页 1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声明: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