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修武的法官,为我们外地人伸张正义,这下可帮了我们家大忙了!”12月6日,当来自江苏省东海县南辰乡东尧村的陈得剑从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手中接过砖窑厂赔偿自己父亲陈令国的元赔偿款,对修武法院能够尽快调结此案,使自己的父亲陈令国得到赔偿款,及时进行后续治疗,表示忠心感谢。 2010年,原告张永庆承包了本村的砖窑厂,并将所有劳务承包给第三人赵玉华,陈令国在赵玉华的带领下在砖窑厂干活。2010年7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陈令国在工作期间发病,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中暑,花费354.20元。张永庆、赵玉华在支付陈令国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011年1月25日,陈令国被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2011年1月26日,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令国伤残程度为三级。2011年4月29日,修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永庆支付申请人赔偿金等费用二十多万余元,原告张永庆不服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张永庆认为自己提供给第三人赵玉华的劳动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向法院申请对陈令国的职业病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当庭中止审理。审判员多次去陈令国居住的砖窑厂探望,了解到陈令国的治疗急需费用,但因家中贫困,已拿不出钱看病。此案可能因鉴定期限过长,陈令国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便多次通知双方调解。砖窑厂最终同意先行支付陈令国一部分看病费用。看看糖尿病的食疗。2011年10月12日,砖窑厂一次性支付了陈令国元。对赔偿款具体数额,法官多次做工作,因双方差距过大,未达成协议。 陈令国在发生事故的砖厂居住一年多,2011年11月中旬,气温骤降,进入冬季,砖厂条件恶劣,气候寒冷,对陈令国的病情不利,承办法官全面掌握案情,向当事人释明本案的法律适用,解答疑惑多次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数额。 12月6日早上8点多,张永庆带着准备好的元现金来到法院,审判人员用验钞机当场清点,当陈得剑将元装进准备好的手提袋,双方当事人当场表示和解,陈得剑写出五日之内将父亲拉离砖窑厂的保证书,双方当事人并与人审判人员合影留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