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得江,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百江镇小京村六坑3组。 委托代理人:郭宏良,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华光公寓1号楼。 法定代表人:虞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双余,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风险防范。 原告余得江诉被告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4月30日,被告下属的临安大坞水库保安工程项目部向原告借款元,借款方经办人为巫楚天。同年11月25日,巫楚天因涉嫌集资诈骗被临安市公安局侦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下属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巫楚天,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侦查起诉,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得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