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诉人梁桂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上诉人明知是毒品是错误的和构成窝藏毒品罪的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梁桂生因吸毒而为群众举报的,当公安人员杨学锥、姚锦标、周神培到其住所广州市仁安新街8号301房执行公务对其盘查时,其且返回床上并用被子盖住身体以及装有毒品的红色礼品袋,当公安人员发现置于被子下的红色礼品袋时,上诉人脱口声称“白粉不是我的”。从上诉公安机关破案经过以及上诉人本人交代来看,其明知时毒品的主观故意是存在的,上诉人称不知红色礼品袋里时毒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此后公安机关的审讯至一审开庭、二审上诉,上诉人始终交代是替一叫“丧狗”的中等身材男人暂时保管该红色礼品袋的,并于当天要取走。而当晚在公安监控下确实有人来找上诉人,来人(目的)声称是要上诉人打开手机(以便接收来电),这和上诉人交代的“(因)是替人暂时保管红色礼品袋,当天要取走”,而公安不让上诉人听电话(关掉手机),致使有人造访只为上诉人打开手机的原委是基本吻合的,在情理上也是说得通的。合同。另外,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了在仁安新街8号101房开士多店的黄丽明新的证言材料,证言证实“……2000年2月4日早晨8时左右,我亲眼看见一个中等身材的男人将一个红色礼品袋交给梁桂生,就在我士多店前面,距我大概5、6米远交礼品袋的。梁桂生来去都经过我店前,我只是坐在店里抬头无意见到他们…”。这一证据说明案发当日确有一男将一红色礼品袋交给上诉人,这一证据材料予上诉人历次的交代是相吻合的,并经本院对证人的该证言材料进行了核实无误。对于上述上诉人是替一叫“丧狗”的中等身材男人暂时保管红色礼品袋的证据本院审理认为应予以确认,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