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核发《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有关问题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9/20 推荐劳动法律师: (一)从2004年起,《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专用)》(以下简称《手册》)停止使用,市及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对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备案)签章工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刻制的“北京市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同时作废。 (二)《手册》停(一)从2004年起,《北京市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专用)》(以下简称《手册》)停止使用,你看合同。市及各区(县)部门取消对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备案)签章工作,北京市劳动和局统一刻制的“北京市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同时作废。 (二)《手册》停止使用后,企业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5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 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等相关法规规定,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工资,你知道合同。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现金或非法转移资金。 (三)市属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不知道婚育证明。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发放情况的审核和监督,规范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行为。 (四)建立工资基金支付监控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提取和支付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实施监督检查,对工资总额提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看着合同。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2年第106号令)的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 [详见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局关于停止《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25日京发改[2003]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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