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1985年结婚以来,被告数以百计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甚至数次想置原告于死地。为此,原告曾数次提出离婚企图摆脱被告施暴。可每次,当着外人的面,被告均采取发誓或写保证等以请求原告宽恕或原谅的方式予以拖延,你看合同诈骗 撤销权。私底下又以若离婚就让原告不得安宁甚至伤害、剥夺原告生命等言辞威胁原告不许离婚。原告因考虑到子女成长环境因素和自身安全,也就委曲求全并忍辱负重。遗憾的是,被告不仅不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愈加施暴于原告。同时,自结婚以来,被告根本就未履行过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和对家庭的责任,屈指可数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事务。综上,原被告间感情早已破裂,且因被告长期不履行对家庭的责任,从精神上、肉体上百般折磨原告,导致原告生活困难、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请假在家休息,雇请保姆日夜照顾。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内财产位于昆明市人民西路××号××幢××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自1985年5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所得收入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原告不能工作减少的收入;4、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5、被告每月给予原告离婚后生活补助费1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