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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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医疗事故?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医疗纠纷案件受害人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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