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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假律师收取"代理费"翻船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办

时间:2012-01-29 00:47来源:兴兴princess 作者:金美兰的书画印 中国法律网
[原创]旺苍假律师收取"代理费"翻船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办(2/1741)

权威导刊8月3日讯:记者赖文光王开帮

2002年3月3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严格规范了执业律师要求"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广元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王开邦老人于2011年7月14日举报旺苍县辖区内熊新民"律师"代理当事人石含翠有关诉讼案,收取律师诉讼费打白条不开发票"一案。接案后,稽查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由于举报对象及案发地是我市的旺苍县,根据管辖权限,转旺苍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处,广元市局负责督办

案情还得从头说起。熊新民系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合同。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属旺苍县司法局下设机构,所长:李勇。2008年4月11日该所与李靖、石含翠签订了关于李靖被他人故意伤害赔偿《委托代理合同》(2008)委代字第17号,合同约定代理费等收费金额12,000.00元。合同。在合同签订时付3,000.00元(并在合同签订的当日实际收款3,000.00元),余款在开庭审理前交清(因委托人出示了镇、村、社出具的困难证明,余款已经减免)。在合同签订当日,由李靖的父亲李养全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普济法律服务所熊新民为其儿子李靖被王志勇等故意伤害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的该案已经法院判决。委托代理人熊新民在合同签订的当日用白条实际收款3,000.00元,未给委托方开具发票。经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办,熊新民2008年4月11日收取"石含翠案件代理费"收费不开发票的情况事实属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看着合同。记者看到(

)熊新民违法事实的定性1、熊新民是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第十六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是纳税义务人(因为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此款属于熊新民收取后应向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缴纳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由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开具相关发票,而收款人收款后未向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缴纳,属于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在帐簿上不列该笔收入3,000.0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少缴纳的税款232.50元(其中: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0元,企业所得税75.00元)。追缴少缴的教育附加4.50元,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50元。http://www.5law.c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2008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稽查时间止对少缴的税款追缴其滞纳金131.13元,其中:营业税8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3元,企业所得税42.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少缴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0元、企业所得税75.00元,合计少缴税款232.50元的行为,处罚款1倍,罚款金额232.50元。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该单位限期于2011年7月30日前改正执行终结。

记者认为销声匿迹20多年的中国律师业,不仅得以恢复还得到了长期发展,自1980年恢复律师执业以来,来自法律服务所、外国律师代表处、法律咨询公司、教研人员等等势力对法律服务市场混乱而无序的争夺,造成了律师业务市场自身业务不规范、法律正义的前景令人关注及担忧。

法官随便打人谁来管fficeffice"/

应该给他们的子女每天以1克的海洛因连续10天给以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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