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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时间:2012-01-30 14:52来源:希尔顿 作者:留石 中国法律网
我有一处门市房,08年6月份出租给刘开饭店,刘开了半年(12月份)倒闭了,他将饭店设备兑给了张,房子也转租给张,到09年6月1日到期。 我同张签了合同,大致是将房子租给张,09年6月1起租期为3年,主要部分就是这些。我现在09年4月份想把房子卖了,我已经通知了租户,让他6月1日之前搬离,但是他说我违约不肯离开。我算不算违约呢? 张转租之后我没有收取张的任何租金和订金。张的合同有效吗?
1、刘将房子转租给张: (1)虽然是事先没有得到你的同意,属于非法转租,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解除你与刘某的承租合同、收回房子,同时刘与张的租赁合同也将解除、张的损失向刘主张。 (2)但是:你在知道转租一事后没有表示异议、且和张签定了新租赁合同,就说明你认可了刘的转租行为,因此:我认为刘的转租行为有效,在09年6月1日刘的租赁期限到期前:你与刘是直接租赁关系、与张是转租关系;在09年6月1日刘的租赁期限到期后:你与张是直接租赁关系。 相关依据: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我不知道合同。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目前来说,你与张某签定的直接租赁合同是附生效期限合同,还没有到生效日期(因为你们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是“从09年6月1起租期为3年”),所以:现在你与张某之间处理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转租的规定,仍然是属于你的刘某、张某三人之间的纠纷。 3、“我算不算违约呢?”:算违约,但你不是对张某违约,而是对刘某违约,因为: (1)你和刘某在 09年6月1日前是直接租赁关系、和张某是转租关系。 (2)你违约,应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地违约金的,赔偿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的直接赔偿实际损失和可预期损失);刘某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3)但是,不是你、或刘某承担了违约损失赔偿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如果张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无论是你、还是刘某、还是将来的买主,都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却的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到09年6月1日:09年6月1日后你与张某的合同因为还没有生效,合同。你可以解除。 所以:如果你在在09年6月1日前通知张某搬走,张某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让你或新房主继续履行与刘某的租赁合同、与张的转租合同,直到09年6月1日届满时止,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张某的主张。 依据是: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张转租之后我没有收取张的任何租金和订金。张的合同有效吗?”: (1)张从刘手里转租后:你没有异议、并以与张某签定合同的形式默认了转租行为:所以,刘与张之间的转不同一般租合同有效。 (2)虽然你没有“收取张的任何租金和订金”:但刘收取了张的租金的订金,你知道合同。而刘与张的转租行为已经得到的承认,转租行为有效、张和刘之间的转租合同也有效。 5、建议: (1)可以向张说明:张是刘之间的转租合同现在无法解除,即使你将房卖了新房主也无法在09年6月1日前解除,但09年6月1日后你与张的合同却可能不会生效了,张只能再经营几个月,如果他愿意经营这几个月,就由他。如果他不愿意只经营这几个月,可以给他适当补偿后解除合同,让张早作打算。 (2)您应将此房在出租的情况告知买主,否则将来您会承担一些责任。 6、“用什么方法,能让他离开给我倒房子,提高租金或者别的办法?”: (1)只要张不想离开,无法让他“倒房子”。 (2)提高租金?那也是您对刘违约,刘可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3)别的办法?一是和张说明情况后、晓之利害后协商;二是找到刘将房子转租给张后您不同意的证据(可有您和张后来签定的这合同,很难证明您不知道转租的事、也不同意转租了),请求解除您与刘的租赁合同。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你违约了。
怎么没效,在09年6月之前张是跟刘租的,他当然是把钱给刘,怎么会给你?你是租给刘那刘给你钱不就行了嘛,难道你想收双份? 而09年6月1号起为期三年的租约是你和张签的,当然是有效的,你现在要卖房子是属于违约
买卖不破租赁,即使你要卖 他还是可以继续承租的
你这个属于违约。买卖不破租赁,如果他赖着不走你也没啥好办法,只能承担违约金 和对方协商一下,尽量让他降低违约金 至于你说的没有收取租金,难道天下还有这么好的房东?很明显,是刘已经把租金给你了,这份刘对张的转租已经经你以合同形式承认,当然有效
一楼是浑水摸鱼的,滚一边去~ 不算违约,合约还没有生效。 因为依照你租给张房屋的租赁协议,是从09年6月1日开始的。而你现在想卖了房屋,还没有到合约的生效期。只要事先书面通知张就可以了。 关于刘转租给张的租赁是不合法的,因为你没有授权给刘可以转租约, 合同审查 。而且房屋的所有人不是刘,所以他是没有权利转租的。你大可要求张搬出来,不肯的话,报警解决。
广东胡律师: 你与张签定了3年租期的租赁合同,你提前不租就是违约,但是张没有支付你任何租金和订金的话,你要看租赁合同上有没有一条“如果对方多少天不支付租金的话,你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子”,如果有的话你就不违约。
你与张签定了3年租期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你提前解除合同就是违约,如果你们双方约在固定的时间内支付租金的话,如对方没有支付,你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子。 你现在也可以买房子,只不过租赁关系还是有效的,你可以和买主协商,让张把房租直接给付房子的新主人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呵呵...浅谈一下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理论上讲: 首先,根据楼主所述“我同张签了合同,大致是将房子租给张,09年6月1起租期为3年”所以您已经默许了刘的转租合同,合同尽管没生效但已经成立了。也就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张有下列情形,你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次,09年6月是合同生效时间,由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即使房子卖了,如果租赁合同不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楼主卖房时可以给买方协商一下,大不了租金归买方就是了。 我不明白楼主为什么非要要他搬走,你是房子的物主,买卖自然由你决定。虽然买卖不破租赁,但反过来讲,租赁也不影响买卖啊,由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你可以把房子卖掉,如果张不同意你卖,你可以让张以相同的价格买下你的房子的。 (二)针对楼主的情况可以: 1先和张某协商一下,最好别打官司,给他讲清楚诉讼又费时又费力。 2我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具体怎么签的,你最好拿合同找个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一般情况下合同上总能找到写漏洞,把握住! 3特别是关于租金和租赁期的条款,一定有突破口,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记住:必须是书面约定)数额,将对你非常有利! 4房子是你的!可以采取适当非常手段!
房产出售前应该征求承担人意见,他有优先购买权。房产租赁未到期,你提出解除合同当然是违约,鉴于对方没有交纳租金,你可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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