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验货地点和交货地点,两个地点不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最后合同纠纷,应该以哪个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就是说你们的合同约定了两个地点,虽然两个地点确定,但由于不同,而履行地点只有一个,所以不够明确,要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看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29/122467.html。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一般交货地为履行地,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验货地为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但是你说了约定了验货地点和交货地点怎么还不明确呢?两个地点不同又有什么问题?合同法又没有规定两个地方要一样。 如果是买卖合同,一般而言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应该没问题,如果代办运输的话货物验收地也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这种情况,合同应该算是失效了. 如果说双方还想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就需要商议出1个确定的地点,再签定一个补充合同作为之前那个合同的附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