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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师《经济法律通论》第七章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时间:2012-01-31 17:43来源:笑傲江湖 作者:石头的幻想 中国法律网

福师《经济法律通论》第七章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合同的有效与成立、生效是三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成立的合同未必有效。合同有效是一种价值判断,有效的合同不一定立即生效。合同生效才是合同的效力开始发生。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合格

当事人合格,指签订合同的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签订合同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纯粹获利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法人签订合同时,应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其所签订合同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希望发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只有当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效果意思完全一致时,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时,合同才会有效。这是自愿原则的必然要求。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合法是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只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才会对其做出肯定性价值判断,才会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当然应为无效合同。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国家对当事人合意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其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虽然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该协议在被确认有效之前,只是一种双方合意,只有该合意符合有效条件后,才能真正产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合同关系。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必须依约切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无论当事人哪一方违反了合同,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虽然不能说合同就是法律,但合同对当事人而言,确实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当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是解决双方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履行是否全面、适当,另一方是否履行了协助义务等,均应以合同规定为标准。除非当事人对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又无法根据已有条款进行推定和解释时,才应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效力不定的合同

(一)效力不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不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其既与有效合同不同,也与无效合同有别,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其均为已成立的合同,未成立的合同为绝对无效合同;

2、其均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否则即为有效合同;

3、其效力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既可因补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销而无效;

4、其均非内容违法,法律对其未作否定性评价,故效力可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二)效力不定合同的种类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此类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其效力不定均应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

(2)其成立后即依法生效,但可由当事人变更、撤销。

(3)其变更权和撤销权归合同当事人,他人无权变更、撤销。

(4)该合同须在法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否则即为有效合同。

(5)该合同被依法撤销后,将溯及到合同成立时自始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后,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须对行为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所谓行为的重要内容,是指对法律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性质等发生误解。

二是须发生了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因误解而导致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只有具备上述两点,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其构成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须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得了不应有的暴利,另一方因此而遭受了重大损失。

二是须显失公平的状态在订立合同时业已确定。如为事后发生的商业风险,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实际上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即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掩盖真情,使对方陷入错误后违背真意而签订的合同。

二是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即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强制或以将来对其施加某种危害相要挟,造成行为人生理强制或心理恐惧后,违背真意而签订的合同。

三是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即一方乘对方有某种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之际,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迫使其签订的违背真意的合同。

2、可补正、可完善的合同

可补正、可完善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主体资格要件欠缺,其效力是否发生有待权利人补正确定的合同。其基本特征是:

(1)合同在有效要件上有欠缺。其主要瑕疵是当事人不合格;

(2)其成立后尚未有效,必须经补正后才能生效;

(3)其效力只能由合格主体予以追认授权而补正完善;

(4)该合同经补正后即自始生效。

可补正的合同主要有如下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效力不定合同的效力确定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确定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前是有效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之归于无效。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了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该状态如长期存在,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所以,法律在赋予受损失一方撤销权的同时,对其撤销权规定了一定限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销灭。

合同一经撤销,即使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可补正合同的效力确定

可补正的合同因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因此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由于该瑕疵与合同制度的目的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法律对其未做完全否定性评价,而是允许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和完善。如果合同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该合同即为自始有效的合同。如其不予追认,该合同则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主要指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由于内容违法是合同的根本性瑕疵,具有不可挽救性,因此法律对其效力做出了彻底性否定。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合同均具有违法性。其瑕疵在于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均具有确定无效性。其均为绝对无效的合同,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对其施加任何影响而使其成为有效合同。

3、无效合同均具有当然无效性。此类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均当然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确认,只是对既定事实的认可。

4、无效合同均具有自始无效性。此类合同均从成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不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直接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仍故意合谋,采用弄虚作假手段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宪法、法律关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属于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又叫规避法律的合同或脱法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虚假的合法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比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亲戚的赠与合同。在该合同中,当事人表面上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其目的的违法性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必然要求。从理论上讲,其应当包括损害公序的合同和违背良俗的合同。前者指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后者则是合同违背了善良风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被认定为无效。为了统一合同法制,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作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应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故该财产应予返还。确实不能返还(如提供劳务的合同)或没有必要返还(如当事人自愿)时,应当折价赔偿或按实际情况公平处理。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种补救措施。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后,往往还会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该损失系合同无效所致,理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如合同无效系单方过错所致,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造成对方的损失;如合同无效系双方过错所致,双方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缴财产

收缴财产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其主要适用于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将当事人根据合同已经取得和将要取得的财产收缴归入国库;对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则应将收缴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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