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2-01 02:47来源:飞呀 作者:我爱我博_向阳篇 中国法律网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刑诉字(2003)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薛X、王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薛X、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任A耐火材料厂厂长期间,于1997年2月用本厂厂房产权为B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担保,由该公司从C企业投资发展公司贷款560万元,双方约定100万元由A耐火材料厂使用,同年2月5日、3月4日C企业投资发展公司经B天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分二次拨到A耐火材料厂帐户上现金30万元,此款到帐后,被告人薛X于1997年2月至4月间将30万元现金全部支出,其中用于贷款业务开支5万元,同年5月被告人李X、薛X共同预谋,并与王X签订假共同贷款协议及借据,将25万元公款私分。案发后追回损失元人民币,扣押彩星9200型喷绘机一台,价值元。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移交了证人证言、保证合同书一份、投资借款合同、假共同贷款协议书、假借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李X辩称其未与薛X共谋私分耐火厂的款,但对其侵占耐火厂四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薛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任A耐火材料厂厂长期间,在该厂驻石办事处的被告人薛X联系下,于1997年2 月用本厂厂房产权为B天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担保,由该公司从C企业投资发展公司贷款560万元,双方约定100万元由石市耐火厂使用,同年2月5日、3月4日C企业投资发展公司经B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分二次拨到A耐火材料厂在D城市信用社正东路支行的帐户上30万元,该帐户上的30万元资金由薛X经手保管,且此笔资金仅薛X、李X二人知道。此款到帐后,被告人薛X支取其中五万元用于贷款业务开支。同年4月下旬A耐火材料厂选举厂长期间,被告人李X以厂里用款为由让薛X取回其中五万元,由李X保管。在4月25日李X的厂长职务被罢免后,李X、薛X二人商量将该30万元资金予以隐瞒,不向新任厂长移交,故此李X未将其保管的五万元移交本厂,而薛X则于1997年4月28日从D城市信用社正东路支行将剩余款项全部支取。

同年6月,薛X找到E商行经理王X,用A耐火材料厂的名义与王X签订假共同贷款协议及假借据,以掩盖该30万元资金去向。事后薛X将假协议及王X借耐火材料厂的30万元假借条给了被告人李X,李X也在协议上签了字,薛X又以要给王X款为由向李X索回了一万元。后薛X通过为王X购买商店、进货及交工程定金等方式分给了王X约5.8万元,余款其全部占为己有。案发后,李X家属主动将李X占有的4万元予以退赔,薛X退赔17.74万元(其中以物抵顶7.84万元),王X退赔1.6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保证合同、投资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存根、拨款委托书、D城市合作银行进帐单、收条可证明耐火材料厂为B商贸公司贷款做抵押担保及省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给A耐火材料厂拨款30万元的事实。另外,被告人李X、薛X均供认,此30万元资金仅薛X、李X二人知道。2、被告人李X供述,1997年4月份选厂长期间,我让薛X从石市取回5万元准备给工人发工资,但因4月25日我未被选上厂长,而新任厂长与我又有矛盾,故我和薛X商量不把省乡镇企业投资公司拨的款移交给新任厂长,我打电话让薛X把钱还退回拨款单位,然后撤回担保手续,薛X说把钱借给王X了,并从我手中要走一万元,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实占用四万元。3、被告人薛X供述,1997年4月份,李X说厂里用钱,合同效力。让我取回七万给他,我取钱回来后,厂里正搞选举,结果李X落选了,李X对我说:这钱就咱俩知道,把钱平分了,找个人说赔了。后我与王X签了假贷款协议和假借据,李X知道签这个协议的目的,我也和王X讲了签假协议的目的,并答应从中分给他五万元。后来我又向李X要了三万元,我用这三万元给王X买了个商店及进货,后王X又用了近三万元。李X实占用四万元。4、被告人王X供述,在1997年6月签的协议,签协议和借据时只有我和薛X,薛X答应签了协议和借据后补偿我以前损失的五万元,但签的协议和借据根本就没有执行。我如不在贷款协议和借据上签字,薛X肯定不给我钱,我用了大概是5.8万元。5、假共同贷款协议书、假借据经三被告人辨认无异议。6、对帐单证明,薛X在1997年4月28日将耐火厂在D城市合作银行帐号上的30余万元资金全部支取。7、证人吴X(薛X之母)证言证明,检察院找了润X后,我找到李X问“你们是否花了公家的钱”,他说,打死也不承认,你可不知这政策,这事就是那个市里的人拿着钱,我们不能承认,承认了连罚带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李X勾结被告人王X,趁本厂新换厂长无人监督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厂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所做辩解与本案事实及其当时行为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X直接经手管理财产、行为积极主动并将其中大部侵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王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分别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退赃积极,故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未退回的4.18万元应继续予以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二十一日。)

二、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7月19日起至2005年7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王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四、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