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KR寨摛醐5,=ryR;e$R溁钫?X宨愇4Q:,ね翮丐^5j=巠 觃蹼馅oy6 蚩駎4捉srH偢a#>嫐賩"R?鰴:r垙K茳臣渡仏N Vk%鋐漖?'2е来X巍\|聶鞱焧襳?┱э>l蔄4漖佯殻翛癰匉M.嘷ヴ軥椗ReP蒤馷換4肕賃濒霅'>:2x稨 轁v樷汔N翫$hL-Pic⿵茭]UqBnmr|k皁?e W+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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