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安机关不立案,举报人、控告人的救济权利
公安机关不立案,举报人、控告人的救济权利作者:张付坚 时间:2012-02-01 查看(0) 评论(0) 这段时间,本人代理受害者办理了几期刑事案件,但是在这些刑事案件中,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只要是刑事犯罪不是很严重的犯罪案件,受害者很难要求公安机关立案,那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说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那么当事人有哪些救济权利?本人搜集了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举报人、控告人的救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合同。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籺绳傤V摿WWZ}墊��殐坼}� |岮�蓍;3
$p祸�&q�=k爀;�f�<燪蓙h碏/|阩Hy!u蒇寡為"8斴N}槗塩[$Y梣曮9偉狭飌鵖nzM:z+�%�&�.6n�b�皪秙��/� �I胔DH泘~~塧-咻殫4�虱琑(+~恣倖貭殿g猋� e栵s撆Л贽儆��7纘%橜�9�釦K< 詶踢d讦j法:Q鲲顛nmCkЯU黫t�识悥X}e�8x椏+訕鍺蟋p�<,佀Nl眴�3�H還pW3妭�:�)鄆C翩/鞯 �7溸跡p7垔
b$�Y?�
�=~飡j绂补蛾敟�8脖�┹�<}艳�8IO矴毸剰�;\E�-,3駓E+�)�;嫎r?V�� mC垑R飴剉HI�+岀��蔽┖篿(�ila躛凾彋Az+墥堯pL稠)�凰� 橰�1顒襴I>驉妨pl鸲位�,to鸘闥@QD^! {秚�9g杭眚漝礆�,遊'2|KKp毼楮��P晬n蹤kh劧镓!飄q窮IG▓请@秕
崢剋5脰�/"M�埣9萲屆萹纩�4�4鐑潱┷击&(螀5Q満份>{}�蚝-鶪=�5鉥|囍米A5FI貮w*>�:�8p�8憋Rk|楌�鷍�O�/�.VX{�q
�o�軇咋K
熏�@蚺騻磾S郏�?啰牎虨j_Y徹8胔t幧{7AAw楦撧m臞`恞若驩�:�;j�?@�#6>厯咍�7�.�3�周S 譡,趵嗙钉^M$蝱葖蚝�>鳑!齍W�箝#�牖$脷'9���<楴o|娝汫蹕m际礫 諭霪o]V 鱏涊卋H伳[JsZ餁�粥lLY=tL崑6惋�<
\�譲�!�_8� 孴餳�"鹜� �;鬄靈8鯞癯颥-礉毄5
zA��-鱞��6娬�俢lw萚�梠朴Cl�8hz弗厠Xw缊#$蜹6L橒�
蛎d齃39苠L3O�%R,楄 l}轱)k�*挻侷u�芼 ��dp$6<躭塸2L1K&�!y悭搚庭睟� 凇*'&�4锢E�(轊Q~�&Z╦柲� �
�-�4謯mh+絳鷼I>k妆5���咣!{0��昔�,櫡盀T+G�g沯de邜@娨�+厩#醻伴d.\殛�C洷蚊! 9厭
�&Y鶛�,YhBp炃{�OD�:Z贞e�&�m��+罜齁2o鲨e迷瑵f棯^屑7$�nP鈦\XJ厅 L���=���涵?蔆�0了Ay#�/iM]Sw圀�
.t垀�&桭�妗(K袞#|qE@挫�
媞RK�1�{�72h穟憖嘖=洱x濓d�玾螜j,�0�-�睟p/湌崉雐珱趩N|1Z峲鶗{歸}�鸓r
嚵~蘇澞痹j=�8喫椶�4/0禢銃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