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铁道论坛『爱我铁路-Railwaycomments』郑州铁路局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对抗法律还是欺负员工 郑州铁路局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对抗法律还是欺负员工 郑州铁路局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对抗法律还是欺负员工 我是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月山工务段的一名普通干部,2003年6月25日,在郑州铁路局原长治北工务段,我以段中层干部多经支会主席身份与单位签订一份劳务输出(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双方认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我应向单位提出恢复原工作的书面申请。我若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具有约束效力,除因不可抗力、如:四川地震、山体滑坡、洪水泛滥、冰冻雪崩等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外,我与单位均应严格执行。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然而,事隔7个多月以后,2004年2月23日,在我没有被判刑、没有犯错误、也未接受段里任何考核、在我及家人事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单位单方面毁约合同,以我自愿放弃干部竞争为借口,免去了我的中层干部改当工人。无缘无故对我进行了比记大过处分还要重几十倍的处理。 2004年6月,单位说:"上面检查,让我在没有任何内容的劳动变更合同纸上签名两份",没有给我一份,由单位方面保存,我被免去段中层干部的消息也是从这一时间才知道的。2006年7月1日,劳务输出期满,单位不顾我数次寻求恢复中层干部的理由,一意孤行,坚持将"自愿放弃干部竞争"的借口强加在我的头上,还多次以领导身份当面诱导暗示说:"单位在保存我的档案里面有一份自愿放弃段中层干部的申请",可我根本就没有写过,在我的不断声明中,单位还是象对待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人一样,不顾我的心理感受,合同。硬把我下放到车间胶垫厂、拿着全单位职工中最低的8档工资待遇进行劳动改造。此期间,由于我不断的逐级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单位不但不收敛自身行为、积极配合纠正错误,反而恼羞成怒、在大会上说、小会上劝、电话里训,还经常打着与我关系不错的旗号、来说服我放弃寻找恢复段中层干部待遇、时不时的传来要把我调到离家最远、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劳动强度更大的地方去、即使有一天恢复了我的段中层干部待遇、也要找茬考核我再次解聘下岗。这种赤裸裸的威胁,给我在单位面前就已经失去了人格、没有了尊严和本以不堪重负的心理再次雪上加霜、造成了巨大的无形损害。 2004年11月18日,原长治北工务段撤销合并到月山工务段,这时,单位整体升级,干事工作年满十年的升为股级,我所在过的车间如:西桥、高平养路,所有的中层干部也都从股级升为正科级,单位也由原来的副处级升成了正处级,这种情况不是说谁干的好,或者说象研制"两弹一星"那样有过特殊贡献才升为正科级,而是由于单位合并后的一种自然升格现象。由此可见,我也是单位中层干部中的一员,也应该随着企业的改革合并自然升格为正科级,不能因为自己"维权",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而受到歧视成为"另类"。 从免去我段中层干部算起已经过去了7年多的时间,如今单位仍在拖拉扯皮。现在,单位又说:"原长治北工务段与月山工务段合并后,有的干部不但没升反而降了职"。可就在这个时候,单位老领导王树伟的侄女能从幼儿园调到月山工务段,又从月山工务段提拔为科室干部,其侄女婿也从这个段的养路工区调到修配所,事实上合同。又从修配所提拔为干部后在长治任职。以上这两种情况虽说只是个例,经过了组织的反复酝酿、层层把关后形成的结果,但它毕竟 不存在毁约合同现象,仍然是属于正确的组织行为。而我与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后,按理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可单位却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不依法施政、毁约合同,并在承担违约责任过程中断章取义、不把合同义务履行彻底。还拿出造假的劳动变更合同复印件、指鹿为马、说成是"劳务输出合同补充协议",愚弄下属和不明真相的人。 前段时间,单位的上级郑州铁路局派人找我谈话说:"你在高平任党支部书记是段中层干部,调多经任支会主席就成了移岗易薪,不再是中层干部;你办理劳务输出后,单位经过了改革合并的变化,原有岗位也不可能一直给你留着"。对此,我有不同观点:请看任职命令:"免去我高平党支部书记职务调任多经支会主席,原级原薪。"并不是郑局所说的"移岗易薪",何况单位也没有因为调动工作而降低我的级别和待遇;再看合同:协议第一条约定"三年时间",结果以免职令计算,履行合同不到8个月,单位就擅自利用手中权利违法毁约,单方面把我的中层干部身份全给免的一干二净,我承受了巨大的打击和痛苦,当时连死的心思都有;协议第四条约定:"期满恢复我的原工作",所谓原工作,是指以任职命令、段中层干部原级原薪为依据,到我办理劳务输出正式签约生效前的这一段时间称之为原工作。结果单位只给我恢复到12档工资待遇就赖账不予解决;协议第六条约定:"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由此可见,郑局指的各项改革均属人为因素所致,并不能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协议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事项"。单位在签合同的时候也根本没有任何的补充意见;因此,单位应该信守承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民法通则》第111条之规定,给全路、乃至全国的老百姓做出表率带个好头。 单位在免我的时候扒我工资、取消职称,一步到位把我从段中层干部免到了工人岗位,在恢复干部的时候却不肯依照国家法律、彻底履行合同义务、恢复名誉、落实段中层干部正科级19档工资待遇。就此,我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背景,既无能力与单位抗衡打不起官司、又不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的小老百姓,强忍着内心的痛苦和对单位依仗强势力量欺负公民个体、藐视法律的做法,始终坚持以平静的心态作揖磕头求单位找上级,写信反映情况数百次,虽得到过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可一到单位就成了雷声大雨点小,问题至今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我在单位几十年,老老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事,听党话跟党走,将短暂人身中最具有活力的年龄段交给了单位,把单位当成了自己赖以生存永远也离不开的地方努力工作,视领导为亲人,今天落此下场,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万般无奈、非常绝望,含泪求助有党性、讲原则、有正义感的上级领导和网络朋友为民作主讨回公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