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隐性免责条款及效力的认,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引用) 保险(车险类) 阅读 4 评论 0 字号: 大 中 小 订阅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第一赔偿网/汕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9-7-19 分类:经典案例 案情: 2006 年11月1
谨慎主张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 htm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中合同法的适用 周凯 【裁判要旨】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保险人,如果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背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平安养老: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告知义务,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合同”的规定,显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应属无效;第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在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各种必要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 关于免责条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理解及, 合同条款设计不合理,在“赔偿处理”、“释义”等合同其他部分也包含有免责性质的条款,本文将该类条款称为隐性免责条款。大多数保险公司认为,“责任免除”部分之外的条款,纵使包括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也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免责条款的效力, 合同不是由投保人李铁森本人签字,是由被告的业务员孙洪青代签的,所以被告的业务员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14/103150.html。被告主张按照惯例业务员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另外合同在李铁森手,他还多次到保险公司多次交纳保费并借款,他应该知道免责条款。http://www.5law.cn。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