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乙两公司于99年底签订一份价值10万元的“生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一万元,并由甲公司预付乙公司现金五万元,其中3/5具有担保力。合同履行2/5后,乙公司以“转产”为由,不能继续供货,终止了合同关系,想知道合同。造成甲公司实际损失一万元。为此,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双方“预付现金”及其中有关“担保力”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公司以“转产”为由,终止合同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二: 甲乙两厂于2007年1月1日依法签订一份价值60万元的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按5%议定,甲厂交付定金6万元;质量条款明确,乙厂送货上门,当面验货;履行期限2007年5月1日。至履约期,乙厂称“货未备齐”,要求延至6月1日交货,甲厂同意。又至履约期,乙厂只交一半货,甲厂收货后存入仓库,继续催货。至7月中旬,甲厂取货使用,发现水泥标号不符合合同规定,便要求退货,合同免责条款 。乙厂拒绝。甲厂急需用货,只好以高于原合同10%价格另向丙厂购进所需的全部水泥。同时,单方解除了与乙厂未履行部分合同以示还击。为了了结遗留问题,甲乙双方曾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甲厂于2007年10月1日诉至法院。 问:1.乙厂拒绝甲厂退货要求,是否可以?为什么? 2.甲厂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合同,是否可以,为什么?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案例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