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综合辅导:代位权,上诉人刘桂春因与被上诉人张娟、原审被告周凤芝、原审第三人青岛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同案例 。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参考答案解读(15),代位权,简言之,即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本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合同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之代位权诉讼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债务人负担的,D表述不妥当,不选。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债权人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A正确。 59.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 2011年注税预习债的保全和担保,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代位权,综合辅导:代位权 (1)行使方式:诉讼。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当事人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将其追加为第三。学习http://www.5law.cn。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行使方式:诉讼。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及效力,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假如B欠A钱,C欠B钱,如果都己到了清偿期,而B既不向C要钱又以没钱为由不还A钱的话,A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C代B向自己还钱。因此, 法律硕士债务债权常识复习:代位权诉颂,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浅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③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