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扩张的表现,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③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3章导读(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合同终止 。 例题: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是( )。 A.债权人代位权 B.债权人的债务权 C.债权人名义权 D.债权人行为权 答案:A。 关于债权, 一级建造师:1z代位权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 问题一: 如何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依据法理, 2011税收法律预习债的保全种类,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行使代位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2006年6月,吴某因与潘某发生借贷纠纷而起诉至莲都区法院,同年10月,法院判令潘某归还吴某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非但不归还借款, (责任编辑:admin) |